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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7 Web2.0的BLOG:媒体和个人社会记录近来,由那场BLOG调查报告引发的BLOG主题争议。事实上,是将BLOG定义在一种公共媒体和个人社会记录之间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各方意见都集中于公信力与私密之间进行主张,前者将BLOG视为媒体,后者将BLOG视为个人社会性纪录。 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了!BLOG是媒体,就必须按每一个方式来运营管理,编辑,甄别,删选,发布,监测等等,因为是媒体,那么,就考虑媒体本身的公信力,写者也就考虑如何扬名,而BSP(Blog Service Provider)就得好好考虑首页。如此,有些BSP就会去考虑整合或收购文学和新闻的BLOGGER,以求快速发展媒体模式,未来他们(BSP们)还会出版纸质或电子的杂志!在这里,每个写者就希望在媒体首页“曝光”,同时,也主张版权所有,谁转载必须要求转载者声明版权谁所有,因为未来写者还要求主张其在媒体模型中收入!这也是天经地义的! 作为个人私密社会记录,那么,BLOGGER只希望在小社会圈子内交流和分享,更具有平民和草根特色,也不求别人拿他(她)的社会纪录到处去“张贴”,那毕竟是小社会圈子内的内容!而个人社会记录主张是与社会圈子内成员进行分享和共享,所以,主张是要开放和自由,即便不注明出处,该社会圈子内成员也能知道谁的记录!而至于信任,一个社会圈子内信任是之所以称王成为该社会圈子存在的基础,所以,大部分个人都按该社会圈子内潜规则来维护自己的社会信任体系和自己信用!二至于这首页可以是个人威望记录,也可能是一个活跃社会圈子的吸引人方式,或其他模式,所以,此类的BSP的首页就取决于BSP们商业模式和你服务客户的社会倾向!我个人更加关注这类社会圈子的社会记录BLOG! BLOG作为由WEBLOG发展至今,成为web2.0的主力,已经分形为媒体和个人社会记录,特别需关注基本点是版权问题,因为其涉及到未来商业,那些记录(文字,图片,视频,声音......)的版权规则(可以是版权所有,或共享,或开放)是未来BLOG商业化成熟的核心基础,所以,还是请BSP们充分考虑好版权的规则,正因为大家在思考,在做一个前沿的东西Web2.0,那么,也请为版权系统的进步出一份薄力!当然,罗马不是一夜建成! 引用通告 (2)此日志的引用通告 URL 是: http://stanchu.spaces.live.com/blog/cns!B55FD6731887DFA0!571.trak 引用此项的网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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